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扬府发〔2006〕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
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6]15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经市政府第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意见。
一、非税收入的性质和范围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的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改革的目标和内容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 将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整体管理范围,从规范、改革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入手,加强各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加大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源(资产)使用、出租、出让、经营等收入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同时,通过建立全过程监控非税收入的收缴和使用机制,努力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质量。进一步完善我市以税收收入为主、非税收入为辅的政府财政收入体系和管理制度。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1、全面清理收费项目,收费行为公开透明。全面彻底清理、规范非税收入项目;加强收费审批管理,从严控制新收费项目的出台,在收费项目上实施“阳光政策”,切实减轻农民、企业和社会负担。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统一编制项目代码,项目全部核定至直接执收的部门、单位。执收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核定的项目收取,收取时将具体的收费依据、标准、范围对外公示,实行亮证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