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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消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3、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完善隐患举报、评估、挂牌督办和公示公告机制,严格执行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制度,落实整改责任。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上级政府负责督办。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等重大危险源,应当限期搬迁,并保证搬迁前或搬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对城市易燃建筑密集区,应当结合城市建设加大拆除、改造的力度。对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等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以及“三合一”、“多合一”建筑,从源头上、监管中、技术手段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范。
  4、大力加强老城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建设“古代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历史文化名城”的要求,切实做好老城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2005年制订的《扬州市老城区消防规划方案》,在保护和延续古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特色前提下,通过整治和改造,改善老城区消防安全环境,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消防安全。
  5、发展消防中介组织,探索金融、保险调节机制。加快发展消防中介组织,培育、规范消防行业社团和中介服务组织。积极研究保险、金融与消防的关系,建立对投保方、借贷方火灾风险评估,使保险承保、金融信贷与投保、借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互相制约。推动建立火灾公众责任险,尤其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强制推行保险,并明确保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的比例。
  (二)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6、认真制(修)订和实施城镇消防规划。按照《消防法》、《城市规划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镇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城镇发展变化和总体规划的调整修订情况,及时调整修订消防规划。城镇的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规划,同步编制、修订相关消防规划内容。根据《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加强我市沿江消防规划和建设,并符合长江沿岸经济发展产业带消防规划的要求。
  7、加快消防站建设。依据国家标准,按照“快补旧帐、不欠新帐、合理布点”的原则,加快消防站建设步伐。沿江尽快建成水上消防站。加强特勤消防站建设,新建特勤消防站装备必须按标准同步配备到位。化工园区根据保卫对象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建设配有特殊装备的特勤消防站。
  8、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按照城镇消防规划,加快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在城镇建设和道路管理中,结合全市农村道路通达工程建设,利用道路、桥梁改造,进一步畅通村镇消防通道,提高消防车通行能力。
  新建或改造城市道路,必须同步实施消火栓建设,城市建成区消火栓设置应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及小区内主干道给水管网的管径应满足消防供水要求,城市主干道给水管网应形成环状供水。
  老城区改造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增设供水管网、加大供水管径等办法改善消防供水条件,保证管网末端的消火栓压力和流量。
  加强消防天然水源取水点建设。结合城市水环境整治工作,规划建设好取水点,便于消防车取水,以增强火灾扑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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