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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三、“十一五”期间教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教育事业全局,以建设教育强市为目标,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人才强市战略,以人为本,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推进教育公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坚持体制创新、协调发展、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率先发展、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的方针。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化、高中教育普及化、高等教育大众化、社区环境学习化、教育合作国际化。为实现“两个率先”提供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1、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劳动力素质全面提高,教育结构明显优化,学校布局科学合理,教育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体系和优质教育体系,教育发展水平居苏中前列,到2007年,全市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到201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
  2、2006-2010年主要目标
  (1)普及程度和发展水平
  --普及幼儿教育。逐步把幼儿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城乡基本建立和完善以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为骨干的社区早期教育服务网络。2010年,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稳定在90%以上。
  --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在满足学生基本学习需求的同时,努力满足多样化的学习需求。使全体少年儿童享有高质量的义务教育,在教育经费、办学条件、师资队伍等方面达到区域内基本均衡。2010年,全市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初中入学率保持100%;小学年巩固率保持在100%,初中年巩固率接近100%。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稳定在97%以上。按照先困难家庭、后普通家庭,先农村、后城市,先经济欠发达地区、后经济发达地区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免费义务教育。
  --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实现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加快提升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以上。大部分县(市、区)19周岁人口高等教育入学率达45%以上。普通本专科在校生达到9万人左右,其中市属高校在校生规模达3万人左右。人均预期受教育年限达13年以上。年参加自学考试人数不低于5万人。
  --初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基本满足社会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需求。逐步建立以就业、创业和技术创新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职业教育培训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逐步提供满足多样化学习需求的各类开放式教育培训。加快发展社区教育,2010年,全市社区教育覆盖面达80%以上。
  (2)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坚持“质量兴校”,全面建设优质教育体系。建立教育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以高升学率和中职学生高就业率带动教育事业整体水平的提升。2010年,高中毕业生升学率和学科均分在全省位次有明显进位,职教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98%以上。努力构建优质教育体系,满足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十一五”期末,全市在一类园以上接受教育的适龄幼儿达60%以上,在市素质教育先进校和省实验小学学习的学生达70%以上,在省示范初中学习的学生达80%以上,在省三星级以上高中学习的学生达90%以上,在省重点职业学校学习的学生占中职学生的90%以上。
  (3)结构目标
  --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十一五”期间,全市规划撤并小学81所、初中21所、高中及完全中学15所。 2010年,全市定点小学283所、初中132所、高中及完全中学45所,校均覆盖人口分别达 1.5-2万、3.5-4万、10万人左右。小学、初中、高中校均规模分别稳定在800-1000人、1000-1200人、2000-2200人左右。原则上新建小学按不低于4轨,初中按不低于10轨,高中按不低于12轨建制建设,形成规模办学优势。
  --优化教育层次结构。至2010年,高等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层次结构按在校生计算由2005年的1:1.93调整为1:1.79,本(含研究生)专科比例调整为59:41。层次结构重心继续上移,教育总体结构更加趋于合理。
  (4)师资专业化水平
  --学历水平全面提高。至2010年,全市幼儿园和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分别达100%、98%、95%,90%;幼儿园、小学专任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比例分别达70%和90%;初中教师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比例达80%,普通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达到8%以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达到5%以上,市属高校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比例达到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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