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意见》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6〕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驻扬团以上部队:
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市双拥办公室《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驻扬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
作为周转房的意见
(市房产管理局 市双拥办公室 2006年9月)
为了进一步支持部队建设,促进军人安心服役,现结合我市实际,就驻扬部队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的途径解决周转房缺乏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部队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对象
部队所需周转房都是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并适时调剂实现的,必须从严掌握。凡配偶被师以上机关批准随军、户口已落户市区(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经济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的现役士官、团以下军官及文职编内(以工资发放表为准)人员,均可由所在师、团部队后勤机关统一造册,以部队名义申请通过购买限价商品房的途径落实周转房。配偶虽批准随军,但户口未迁入市区的现役军(士)官及文职编内人员不列入。
二、部队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的条件
部队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作为周转房,申请对象的条件是:军人居住配偶私房、租住配偶直管公房或部队自管公寓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8平方米的;或者配偶随军后居住部队过渡房的。其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士官及连排职:65平方米;营职:85平方米;团职:95 平方米。
三、完善限价商品房为部队周转房的相应手续
限价商品房调剂为部队周转房,由部队向入住者个人收取相应定金,每年定金的利息抵冲周转房的租金;办理部队集体房产证和土地证,所有权属部队,使用权属入住者,今后不可变更房产证、土地证的集体性质。入住周转房的现役军(士)官及文职编内人员,须在6个月内退出所住部队过渡房。周转房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和上市买卖。军人转业或退休时,原用定金所购周转房交还所属部队,房屋定金由新入住者返还。
四、申请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