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巴政发〔2007〕9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精神,着力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更加趋于科学合理。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如部分产业缺乏规划,发展具有一定盲目性;个别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或未按规定办理合法手续;还有一些项目布局不合理。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项目管理秩序,而且制约产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规划管理
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规划批准建设项目,今后凡在市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首先必须符合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单位申报项目时,没有规划、土地、环保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发改部门不得立项;没有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出让土地和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其它任何部门均不得办理与开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各旗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规划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5〕48)的有关要求加强规划研究,根据新的形势,及时修编和制定各级各类规划,加快解决规划滞后的问题。市发改委要适时提出全市规划修编、制定的建议,做好统筹组织协调工作。
二、健全和完善产业政策
要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的基础上,市发改委牵头,各经济综合部门负责,围绕四大支柱产业和新型产业发展,每年年初提出巴彦淖尔市重点产业发展政策,明确鼓励和优先发展的产业、限制发展的产业、禁止发展的产业,上报市政府研究发布。要切实贯彻市域经济一体化,县域经济特色化的总体要求,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和条块分割局面,科学规划地区产业结构,合理统筹项目布局,着力培育和壮大优势、特色产业,形成整体产业优势。努力避免地区间项目趋同,产业失衡的不良倾向。不符合全市产业政策统一配置的项目,不得立项。
三、规范项目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