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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审查批准后的工程概、预算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凡使用政府投资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政府投资项目专项资金专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做到专人、专户、专账、封闭运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账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资金使用信息、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基本建设预算、建设进度如期拨付资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投资计划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资金,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效益的发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预留10%-20%的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再行拨付。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延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㈡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的;

  ㈢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㈣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㈤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季(月)度用款计划或财务信息严重失真的。

  第十九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和后评价制度,发改委要会同财政审计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价,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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