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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度。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和项目法人、参建单位领导责任制度。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实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除军事工程等特殊项目外,对基础设施项目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投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形式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单位在招标前需提出招标申请待发改委核准备案后并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人员不得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监理人员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

  第十条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要严密可靠,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条款。

  第十一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项目单位要通知发改委稽察办参加验收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审计部门要做出审计报告方可办理资产移交及资产登记。并将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上报市发改委稽察办。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从项目策划到项目报批、招投标、项目实施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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