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发〔2007〕7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及融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实施管理和监督职能。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下达及项目实施和运行的全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财务指导和资金管理与监督。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行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作出处理,并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查处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国家现行规定履行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程序内容和报批手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简化项目建设审批程序,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行开工前备案和开工后季报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必须到发改委稽察办备案登记,备案时须提交投资计划文件复印件,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项目中标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简介。项目开工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将每季度项目投资完成情况及形象进度报市发改委稽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