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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落实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做到从源头把好防雷安全关。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雷电防御设备实施建设,打牢预防雷电灾害的基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各类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管作用,对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通讯、金融、信息技术、电力、证券、交通等行业的强弱电设备设施,学校、影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宾馆、物资仓储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严格落实防雷安全措施。要针对农村雷击人员伤亡事件多的特点,因地制宜加强农村雷电灾害防护设施建设。
  要严格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防雷设计、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合格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的防雷产品必须经江苏省气象主管机构的备案认可并接受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全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文件,必须报经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未经审核已施工的,须立即停止施工,补办审核手续。防雷工程竣工必须报经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负责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核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并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条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对2000年以来竣工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未经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的,必须到当地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补办专项防雷装置竣工验收手续。尤其是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接受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未经当地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单位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防雷装置安装不规范的,必须限期整改。
  四、切实加强防雷减灾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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