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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商、质监、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政府对违法违规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以及特种设备管理。分地区查清全市经工商登记、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列入统计范围(含工业普查)的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名单和企业生产主要经济指标。
  --监察、司法、公安、法制等政府行政法制部门,要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协调和指导法制宣传与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对群众维护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对违法企业进行关停的审核并组织实施、协调、执行。协助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化工生产企业的强制执行。
  --市委宣传部门、市总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媒体对专项整治的监督;切实维护化工生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
  --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卫生、社保部门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资金保障;强化建设、规划、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制定对化工生产企业职业病防治、作业场所监控和事故应急处理方案。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研究拟定整治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铁路、交通、邮政部门要加强化工企业产品和原辅材料的运输管理,特别是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强化运输许可证管理和特种人员管理。
  --银监、银行、供电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化工生产企业的信贷和用电管理。对列为整治的化工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成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和环保知识,使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同时,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发动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并监督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媒体对整治的监督,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整治工作的深入进行。各地要设立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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