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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各地要按照整治工作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地于2006年12月25日前上报化工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自查情况,并提出依法关闭的意见和限期整改处理的意见。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地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各地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化工资产管理公司要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遵循“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参与指导、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外经贸局、科技局、劳动保障局、质监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参加。
  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要根据“分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区域划分,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要人员到位、经费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各部门工作职责:
  --发改委、经贸委、外经、科技等经济、科技主管部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监督检查确定应淘汰的落后化工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监控化学品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及能耗管理,化工生产企业在环保、安全方面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协调解决技术界定中的难点和重点。
  --环保、安监等执法部门,分地区查清全市已发排污许可证和危化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工生产企业名单;重点排查环保和安全重点整治企业名单及整治内容;对化工生产企业查出的问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依法实施整治。环保、安监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具体制定整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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