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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出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项目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保部门会同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0月)。整治工作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整治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化工资产管理公司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部署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化工资产管理公司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10月3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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