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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8、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
  (1)《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我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各地区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区集中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
  (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节能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1)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能耗化工项目的;
  (2)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
  (3)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的,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
  4、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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