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的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速度的;
(十一)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二)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及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三)救援车、清障车执行救援、清障任务,养护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四)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项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装置,予以收缴,并处500元罚款。
第八十二条 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属于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于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属于货运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属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的,处500元罚款;
(五)属于摩托车的,处200元罚款。
第八十三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人数不到2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者超过核定人数载人的,处100元罚款。
第八十四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不到30%的,处200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到50%的,处500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到100%的,处1000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八十五条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
(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
(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
(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200元罚款。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给予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第八十七条 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