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或者进入路口的;
(十一)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排队,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禁止停车区域、医院出入处停车等候的;
(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十三)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或者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四)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的;
(十五)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粘贴在指定位置的;
(十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
(十七)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规定通行的。
第七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三) 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四)、(六)、(七)项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掉头或者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避让的;
(八)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九)违反会车规定或者违反倒车规定的;
(十)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十一)以摆放石块、木料等障碍物方式设置警示的;
(十二)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者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四)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第七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机动车的;
(二)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三)违反超车规定的;
(四)逆向行驶的;
(五)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六)实习期的驾驶人不按规定驾驶的;
(七)驾驶证丢失、损毁或者依法被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项规定的;
(九)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或者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与交通信号不一致时,不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十)运载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等危险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或者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一)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二)物损价值为2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不撤离现场也不迅速报警,造成交通阻塞的;
(十三)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十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项规定的;
(十五)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违反规定通行的。
有前款第(二)项、(十四)项所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
第八十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停车或者警告标志未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 米以外或者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未由专门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三)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或者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行车道上行驶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不在加速车道上提高时速并开启左转向灯,或驶离高速公路不提前驶入减速车道并开启右转向灯的;
(五)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的;
(六)进行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