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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四)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第七十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机动车前排座椅不系安全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第七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不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
  (三)违反载物规定的;
  (四)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但有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骑行的;
  (六)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其他通行规定的。
  第七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五)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转弯的。
  第七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上行驶,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
  (二)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时速超过15公里的;
  (四)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六)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第七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的;
  (二)自行车、三轮车擅自加装动力装置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
  (五)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
  第七十五条 驾驭畜力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一)违反禁限通行规定的;
  (二)醉酒驾驭畜力车的;
  (三)畜力车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超车的;
  (五)使用未驯服的牲畜驾车的;
  (六)停放车辆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系牲畜的;
  (七)在横过道路等规定情形中,应当下车牵引牲畜而未下车牵引的;
  (八)未满16 周岁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的;
  (九)违反载物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有吸烟、饮食、翻阅书籍、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行驶行为的;
  (三)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风窗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粘贴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标志、标牌的;
  (四)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五)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违反牵引车辆规定的;
  (三)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四)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七)行驶中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
  (八)未按照规定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正页、副页及交通违法记分本(卡)的;
  (九)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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