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修单位签订日常维修合同。电梯日常维修合同应当约定维修期限、双方权利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内容,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将相关资料、记录等存入设备技术档案。
第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提取足够的资金,保障电梯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应提取专项经费,对从未进行过大修或改造且使用年限较长、使用频率较高的电梯,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
第九条 电梯维修单位对所承接的电梯,应有技术力量及足够的备品配件做技术保障,降低电梯的故障率,对其维修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电梯维修单位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有效期内,累计维修各类电梯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修单位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提出的保养项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修计划,并做好日常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和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签字确认。
日常维修计划应当包括《电梯维修保养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中的相关项目,并按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义务:
(一)在维修中,电梯的日常维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修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二)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30分钟)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及时排除故障。对难以排除的故障,应当书面通知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故障排除前不得将电梯交付使用。
使用单位接到电梯维修单位发出的暂停使用电梯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
(三)应当在所承担日常维修的电梯的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急修和投诉电话。
(四)电梯维修单位不得将其维修的电梯外包,从而影响电梯的维修质量。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和设备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电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完整、准确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符合电梯安全运行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