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8]2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系,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大举措。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对于我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是国家土地总督察派驻西南片区(渝、川、滇、藏)的国家土地督察机构,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土地督察职责。为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我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法定职责、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热情地支持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我市开展土地执法检查、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核查及调查研究。制定土地管理及调控有关重大政策时,要认真听取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的意见和建议。
  二、主动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调查和核查工作
  全市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劳动保障、建设、农业、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国家土地总督察和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开展有关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推诿或瞒报;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举报等事项,要及时认真地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调查处理情况;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在报国务院时应将上报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 由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提出的核查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负责说明情况,完善有关资料;对提出的工作建议,要及时研究落实。
  三、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意见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国家土地总督察及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发出的土地督察意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督察内容、时限等要求,切实做好整改工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要按程序及时将整改情况报告国家土地总督察,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对不认真落实督察意见、整改不力的,市政府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