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整顿关闭阶段(截止2007年底)。重点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对以采代探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新、改、扩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实施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目前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生产规模不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产业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经资源整合和技改仍达不到要求的采矿、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无矿石合法来源,选矿回收率和回收能力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严重的选矿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到2007年底,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关闭48户非煤矿山的任务(其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11户)。
工作步骤如下:
⒈2007年9月底前,开展政策宣传,明确关闭任务,上报关闭企业名单。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确定和上报拟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名单。
⒉2007年10月10日前,在巴彦淖尔日报公布拟关闭企业名单。各旗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关闭落实工作。市国土、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对拟关闭矿山企业吊销相关证照,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公安部门收缴剩余火工产品,遣散人员。
⒊2007年10月15日前,市政府组成专项整治督查组对各地实施关闭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⒋2007年10月下旬,配合自治区政府督查组进行督查验收。
第二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截止2008年底)。重点在2007年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至少关闭35户非煤矿山企业(其中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22户)。
四、工作措施
㈠加强领导,强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本次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开展此次行动的实际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㈡依法查处,督促整改。各地要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严格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确保查处行动不留死角。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无证非法开采或生产的矿山企业实施关闭,对新、改、扩建项目未履行“三同时”手续等矿山企业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