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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200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7月27日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决定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六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并在会前将会议议题以及相关材料印发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七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代表参加。

  第八条 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就有关问题听取代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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