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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依法监管、完善机制,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防范能力
  进一步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地要定期召开消防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消防监管工作,推动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监、质监、工商等综合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对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建设、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推行标准化管理,提高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整体水平;新闻单位要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公安、消防、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认定等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要研究制定消防项目审批部门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程序。凡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严格依法审批。各地要组织对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质监、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进行明确,制定规范合理的审批流程,指导和督促行政审批部门严格依法审批,切实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要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推动保险、信贷与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挂钩,大力发展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风险。要依法保障和维护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及时向公众提供有关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消防检测以及涉及公安消防安全的信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并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其它消防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各地要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机构要将消防安全列入公益宣传范围,有计划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防火灭火知识技能,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以及人员聚集场所管理人员的消防知识培训,要继续推进消防宣传“进农村、进工厂、进学校、进社区”工作,社会单位要切实抓好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积极推行消防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相关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
  三、加强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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