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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6〕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消防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苏政发[2006]105号,以下简称《意见》)。6月27日,国务院、省政府召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贯彻《意见》的各项工作措施。近年来,我市火灾防控能力、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消防宣传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火灾形势基本稳定。但从总体上看,我市消防事业发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局面尚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仍然较低,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隐患和不可控因素仍大量存在,全市火灾形势依然十分严峻。8月25日,市政府召开第39次常务会议,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进行了专题研究。为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的要求和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组织力度,完善和落实各级消防工作责任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意见》要求,将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及社会消防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落实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将重大消防隐患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宣传教育、农村消防工作及消防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时间进度和量化考评标准。要完善和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按照年初制定目标、年中进行检查、年终综合考核的工作步骤,将消防工作与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相挂钩,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消防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考核考评,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严格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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