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以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订议案草案的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有关资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第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并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后,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