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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3年10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发布的《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时各组提出的审议意见,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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