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需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向提议案人说明。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十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
十三、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该条修改为:“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提议案人以及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拟订议案草案的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有关资料送交常委会办公厅。”
十四、第十四条第一款后增加三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该条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十五、第十四条原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十六、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依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