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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卫生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委市政府“富民强市、建设名城”目标和实现“两个率先”大局,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遵循“五个坚持”的指导原则,促进全市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谐发展。
  第一,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作为事业发展的出发点,把满足群众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作为着力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事业发展的最高标准,自觉维护人民健康权益,增强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
  第二,坚持加快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注重转变增长方式,创新服务产品,拓宽服务领域,增强卫生行业综合服务能力,在发展中解决矛盾,在发展中优化结构,在发展中提高效益。
  第三,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主导卫生发展的职责,完善和落实卫生经济政策,加大政府卫生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健康保障体系,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依法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卫生管理,引导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坚持改革创新。创新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医疗服务竞争,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同时改革卫生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事分开,改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机制,提高运行效率效益。
  第五,坚持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推进卫生资源的战略性调整,加强农村卫生、公共卫生、社区卫生、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工作,促使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医疗与预防之间、中医与西医之间、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相协调。
  (二)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人民满意的卫生事业。至2010年,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卫生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居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居民健康及卫生服务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发展,农村卫生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比较完善,应急能力显著增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传染病和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基本得到控制;医疗资源配置逐步优化,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和基本医疗服务网络比较健全,医疗服务的公平性提高,城乡居民普遍享有方便快捷、价格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逐步满足;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卫生行政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卫生发展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三)具体指标
  健康水平 指标1:城乡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76岁。指标2: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指标3: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
  农村卫生 指标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人口覆盖率达95%以上。指标5:指导农村二次改水工程。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50%以上。指标6:巩固和发展创建卫生城市成果,全市卫生镇村数在“十五”基础上增加20%。指标7:培训500名乡镇卫生院骨干,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达80%以上。
  公共卫生 指标8: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卫生行为形成率城市居民分别达95%和90%,农村居民分别达90%和85%。指标9: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传染病医院(分院)、急救医疗机构达到国家和省定建设标准,完善快速有效的公共卫生应急救治系统。建立乡镇卫生执法队伍。指标10: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200/十万以下。儿童计划免疫“五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如期实现国家及省下达的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乙型肝炎等防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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