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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新章程、企业原章程;

  (5)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

  (6)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如股权有变更,须附验资报告或入资单。

  8、企业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变更的,需提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原合并企业营业执照证书注销证明;

  (3)原合并企业资质证书注销证明;

  (4)合并后新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

  (5)合并前原企业重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6)合并后新企业验资报告;

  (7)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六、监督管理:

  (一)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作为企业申请资质的唯一业绩考核依据。

  (二)区县建委根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定办法》要求,加强本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动态监管。

  (三)区县建委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进行专项稽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具体抽查要求依据《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场核查规范》执行。

  (四)市建委对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人单位做出停止招投标、降低资质等级(该法人单位的最高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措施或行政处罚。在处理和行政处罚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升级、增项及互换主增项资质。

  (五)被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自处罚之日起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及《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所列行为的,可申请其原有资质等级。

  (六)市建委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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