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区县建委可对受理的资质申请实施实地核查制度,具体核查制度由各区县建委制定。
(七)市建委对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保存五年。
四、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质证书副本数量的,或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申请补办的,按其申请资质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中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由建设部办理。
五、资质变更: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日常变更,或建筑业企业因分立、合并、重组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申请迁入北京,需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申请手续后的30日内,按其申请资质渠道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申请资质变更的,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和外省市建筑业企业申请迁入北京等涉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按照《实施意见》“二、申请材料中第(十一)、(十五)条”要求,及
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92号)的要求办理。其中,申请资质分立的,母体企业和新设企业应同时申报。
(三)区县建委自受理日常资质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上报市建委。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由建设部负责资质变更的,市建委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初审意见及申报资料上报建设部办理。
(四)市建委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结果报送建设部备案,并抄送各专业管理部门。
(五)建筑业企业申请日常资质变更,须同时提交书面及网络资料。书面提供资料要求如下:
1、详细地址变更:
(1)《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关于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