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用建造师注册证书替代。项目经理过渡期结束后,按照建设部有关建造师管理规定执行;
(2)有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养老保险凭证应提供企业为人员缴纳的包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证明;
(3)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中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4)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供人员劳动合同;
(5)首次申请资质企业,应提供如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Ⅰ、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应根据本企业机构设置情况制定,可参照下列岗位设定):
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经理、安全生产副经理、总工、总会计师、项目经理、工长、技术员、工程质检员、安全员、班组长等。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计划部门、技术质量部门、安全部门、设备部门、劳动部门、教育部门、保卫消防部门、材料部门、财务部门、行政卫生部门等。
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
Ⅲ、操作规程:本企业施工主要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2、具体申请资料格式应按照《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申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可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平台上下载)。
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请材料,仍按照《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3号)办理。
(三)资质受理: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及网络申请。书面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网络资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申报要求办理。
建筑业企业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网络资料与书面资料相符,方可达到受理条件。
三、资质审查与许可:
(一)许可时限:
市建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或初审完毕(指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但涉及到由市建委审批的交通、水利、通信、消防和供电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时限最长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审查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