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管〔2007〕132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建筑业企业:
现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等级与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在新的资质标准颁布实施前,依据
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标准》)执行。其中,特级资质企业依据《
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执行。
二、资质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渠道:
1、在本市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首次申请、增项、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随时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在其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2、建工集团、城建集团、市政集团、住总集团、城乡集团及中关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各类资质,向市建委提出申请。上述集团公司的所属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经集团公司向市建委提出申请。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下属二层级及以下企业,申请各类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4、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区县建委提出申请。
(二)申请资料:
1、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实施意见》中“二、申请材料”的要求办理。除此需说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