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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审核转让人按规定提交的有关资料,丈量房屋面积,勘察房屋界址、房屋成新和设施装修,绘制房屋平面图。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自收到交易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审核手续。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其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也可以自愿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未经双方共同委托,不得强行评估。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对所申报的房屋成交价格核实无误后,以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对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可以核定作为缴纳税费依据的价格,并以核定的价格作为计收税费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受让人变更发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凭税费交纳凭证办理变更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受让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章 税费计征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买卖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一)受让人
  1、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按标定地价的10%计收,未确定地价的按成交价的1%计收。
  2、契税。按成交价的2%计征。
  3、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5‰计征。
  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按每证50元收取。
  5、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费。按精装本每本35元,简装本每本18元收取。
  6、买卖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25%计收。
  (二)转让人
  1、营业税。转让人将所购买并居住一年以上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凭当地地税机关免税通知书办理)。转让人将所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按交易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2、土地增值税免征。
  3、个人所得税按成交价减去原规定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个人支付的装修款、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
  4、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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