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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年修正)


  (一)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撤销或者责成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自行纠正不适当的规章、行政措施、决议、决定和命令;

  (三)依法撤销或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人员的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结束后,应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也可以经常委会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被提出撤销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五十条 常委会任命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进行。

  第五十一条 常委会对提请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法律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向常委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命的理由,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五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决定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在任命案表决前的常委会会议上作表态发言。

  第五十四条 被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准时参加常委会举行的颁发任命书会议。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五条 常委会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建立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接待代表日制度。

  第五十六条 省人大代表通过来信来访向常委会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工作机构研究办理或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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