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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年修正)

  第十五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和联名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付表决的,交有关工作、办事机构进一步研究,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或其他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十八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订本届常委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

  (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任免议案和其他议案;

  (四)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汇报;

  (五)审查被认为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办法、决定,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或决定;

  (六)处理常委会指导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闭会期间,许可对省人大代表中的现行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并提请常委会会议确认;

  (八)受常委会委托,解释地方性法规或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解释;

  (九)研究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检举案件的处理方式;

  (十)讨论、决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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