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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2007年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99年7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日根据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 主任会议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五章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六章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第七章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八章 监督

  第九章 人事任命

  第十章 联系代表和受理来信来访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准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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