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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四)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及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或者最高报价相同的,出让人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各自的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住址;
  (二)出让标的;
  (三)成交的地点、时间、价款;
  (四)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期限、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间付清价款后,出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及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 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有关部门申办基建立项和有关许可证书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地产交易机构或有资格的拍卖机构负责土地拍卖具体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不计利息。
  第二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应当赔偿出让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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