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投标、竞买人应当依法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禁止擅自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竞买挂牌活动和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串通压价。标底被泄露的,出让人应当在开标前终止招标活动,用公告或者其他通知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出现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情况的,可以由评标小组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由出让人另行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土地招标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者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不足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二)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说明;
(三)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标书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四)出让人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五)出让人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土地拍卖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取消本次活动;
(二)主持人简介拍卖宗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公布拍卖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
(四)竞买者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主持人宣布最后应出最高价者为竞得人,但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五)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五条 土地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条件、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竞买人填写报价单;
(三)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六)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