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宗地图、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等;
(二)确定招标标价、挂牌起始价和拍卖起叫价;确定投标、竞买保证金;
(三)审查投标、竞买人资格;
(四)组织评标和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五)确定拍卖主持人;
(六)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八条 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开始前三十日发布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出让方式、时间、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缴交标准及缴交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九条 出让人应当对投标申请人、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并为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 投标人的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印章后密封,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投出;竞买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提出竞买申请,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按公告告知可以邮寄投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等文件的,可以挂号邮寄,但必须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之日前出让人收到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出让人需要更改招标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当在投标、竞买申请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作出相应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