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已经2003年6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以赣州市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地产交易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商业、旅游、娱乐、金融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用地,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其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及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出让计划,对按权限批准出让的宗地,会同财政、监察、建设、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宗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出让方式、时间、规划设计要求及其他条件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宗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拟定招标标底、拍卖底价、挂牌底价,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七条 市、县(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