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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免费车辆未办理免费凭证的,由稽征机构责令其补缴未办证期间的全额公路规费,并由查获地稽征机构处以补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按规定报告和缴纳公路规费的,由稽征机构责令其补缴自改变之日起的全额公路规费,并处以补缴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转籍、报废、过户、改型或者调驻未到稽征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所欠公路规费全部由原车主或者车辆使用方负责缴纳,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采取假转籍、过户、改型、报废或调驻名义逃缴公路规费的,应当全额补缴公路规费,按日加收所欠费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并处所欠费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的,或者偷逃公路规费拒不接受处理的,或者抗缴公路规费的,稽征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其行车证件或者车辆的措施。
  暂扣车辆满三个月后,车主不到稽征机构接受处理的,稽征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将暂扣车辆拍卖。所得收入用以抵缴公路规费、滞纳金和罚款,冲抵后多余的款项应当退还车主,不足应缴费款的,车主应当补足。
  第三十三条 伪造、买卖或者转借公路规费凭据和凭证(包括专用牌)的,由稽征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交纳通行费的机动车辆,稽查征费人员有权责令其停车,补交通行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不超过应交费额5倍以下的罚款。因强行逃费或不出示月票和免征凭证而冲卡损坏收费设施的,一律照价赔偿。
  第三十五条 妨碍稽征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稽征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贪污、挪用公路规费,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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