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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二)跨行公路超出10公里在20公里以内的公交车辆分别按公路养路费和交通重点建设费全额的二分之一计征,按公路客运附加费全额的三分之二计征;
  (三)跨行公路超出20公里的公交车辆按公路规费的全额计征。
  第十五条 车主必须在每月月末前到当地稽征部门缴纳次月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和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摩托车公路养路费按年度征收;新购车辆从车主购入当月起征收;其他车辆按每个自然月征收。车主可一次性缴纳数月或全年的公路规费。
  通行贷款路(桥)的车辆必须在通过收费站时缴纳通行费。免征车辆和月票缴费车辆应当出示免征凭证或月票,方可通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吨位由稽征机构根据国家发布的《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核定。征费座位按厂家核定的实际载客座(铺)位核定。车辆征费吨位不足半吨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按1吨计征,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加0.5吨核定计征。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因交通肇事需要报停的,车主应当提供凭证材料向稽征机构提出报停或封存申请,稽征机构核实后,免征其停止运行期间的公路养路费和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运附加费的停征,应当报省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审批。
  车辆因技术状况申请报停的,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超过2个月的,应当报市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审批。
  凡减征车辆和当年内新车一律不得办理报停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落籍时,车主应当到稽征机构办理缴费和登记手续,未办规定手续的,车辆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的落籍手续。
  机动车辆转籍、报废、过户、改型和外调时,车主凭车辆管理部门的转籍、报废、过户、改型和外调手续等正式表格到稽征部门办理清费和变更登记手续,未办规定手续的,公路规费的缴费义务仍由车籍凭证上载明的车主履行,无法查找车主的,则由使用方负责缴费。
  外省及本省其他设区市的机动车辆调驻本市的,从调驻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在本市缴纳公路规费。
  第十九条 符合减征、免征公路规费规定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当地稽征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凭《减征卡》到当地稽征机构缴纳公路规费,凭《免征卡》每半年一次到市交通稽查征费机构办理免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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