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赣州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赣州市政府令
(第20号)


  《赣州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七日

  赣州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规费的征收管理,保障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来源,促进我市公路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西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规费,是指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贷款路(桥)通行费。
  第三条 交通稽查征费机构(以下简称稽征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和管理。但拖拉机和配置390以下型号柴油发动机(不含390型)的农用运输车的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货运附加费由交通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车主)必须在本市依法缴纳公路规费。未依法缴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车主有义务接受稽征机构对其缴纳公路规费情况的检查,不得妨碍稽征人员依法履行公务。
  稽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到文明执法,应征不漏。
  第五条 市政府每年将对各县(市、区)下达公路规费征收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公路规费征管工作的领导,大力支持稽征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交通、财政、物价、公安、农机、林业、城建等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稽征机构做好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确保公路规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第二章 稽征机构

  第六条 稽征机构是具体负责征收公路规费的行政执法部门,其职责是: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