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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候车时依次排队,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不得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乘坐无人售票车时,依次从上客门上车、下客门下车;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三)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者禽、畜及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 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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