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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 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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