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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客票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监制;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发放,并接受地方税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规定,如实填报营运资料,报送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出租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处理违章违纪行为。
  道路运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着装整齐,统一穿制式服装,持证上岗,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车辆运行,并依法查扣车辆:
  (一)无《道路运输证》、使用无效《道路运输证》或超越《道路运输证》核定经营范围的;
  (二)《行驶证》与《道路运输证》记载内容中,车主单位、车辆牌照、车辆类型不相一致的;
  (三)拒绝依法检查或不提供有效证件的。
  第二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安装或者驾驶员不使用计程计价器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使用《服务资格证》或使用无效《服务资格证》从事出租客运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本办法悬挂、装置有关标志、标识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票款后不给乘客车票或者给予的车票与票款不符的,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没有正当理由拒载乘客或者中断运输,每次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擅自招揽他人同乘或者故意绕道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客源点不在规定的场所、不按照规定的秩序排队承运乘客的,处以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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