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18号)
《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已经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望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赣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运输秩序,保障营运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赣州市辖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业务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 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实施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计划;
(二)制定客运出租汽车的具体管理制度;
(三)审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开业申请,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审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停(歇)业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核发《道路运输证》和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六)制发统一编号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牌;
(七)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章;
(八)负责赣州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第五条 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开(停、歇)业、购车、办证申请等进行初审;
(二)负责本县(市)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管理;
(三)受理乘客举报和投诉,查处违章。
第六条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营运权
第七条 申请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合法有效的证件,向县(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赣州市市区申请开办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持合法有效证件向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