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管部门按照《赣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所得价款中相当于土地开发补偿费的部分应直接支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收购、储备、前期开发、预出让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运作管理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的构成:
(一)市财政拨款(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中支付);
(二)储备土地可以通过银行抵押贷款筹措;
(三)储备土地运作后的增值资金。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财政。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预受让的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预受让的开发单位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已交付的价款不予返还。
第三十二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