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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赣州市城区三级地段范围以内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其他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出让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二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
  (四)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报批;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计划、规划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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