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土地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土地收购申请书;
法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承办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主管部门或共有人书面意见;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双方当事人;
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
属依据;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及其它事项;
违约责任;
争议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并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确定;
(二)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三)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部分的中间价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