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报。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时,土管、规划、计划、房产、建设、财政、金融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者被收购后,有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未确定使用权、政府指令征用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勘察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申报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审核;
城市规划、房产等部门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勘察审核结果,应提供规划开发意见;
(三)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评估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四)方案报批。根据土地权属核查,收购费用测算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审批。零星地块的收购,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土地管理局审批;
(五)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涉及房产的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八)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收购费用后,原土地使用权人即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