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令
(第17号)
《赣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9月28日第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赣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强化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要盘活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购和集体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和受市政府委托预出让等方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赣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赣州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储备土地的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开发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未确定使用权的土地;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依法收回的土地;
因单位撤销、解散、搬迁、破产、产业结构调整、
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依法没收的土地;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
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属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属政府优先收购的土地;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征用后待出让的土地;
其他需要收购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产业政策、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